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民函〔2016〕240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局😛,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:
9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(以下简称《慈善法》)开始施行👩🏿💼,为切实做好慈善组织登记等工作,依据《慈善法》和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有关登记管理条例)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《慈善法》第八条、第十条的规定受理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,并根据申请人所选的基金会、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(民办非企业单位)组织形式🧑🏼🌾,按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。申请材料中,应当明确以下内容:设立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🙂↔️,以及该组织符合《慈善法》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、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🈴;章程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(附件1),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一章中要增加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,章程未规定的👎,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👨🚀,并向社会公告”的规定🤶🏻。
二、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《慈善法》第九条以及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,审批时限应当符合《慈善法》第十条的要求,负责人应当符合《慈善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。
三👩🏻🦱、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🍠🕳,按照《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关于直接登记的有关规定,在有关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完成前,稳妥开展慈善组织直接登记试点💙,并参照《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》及配套政策,明确党建工作机构🐗,规范外事、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,切实加强综合监管。
各地要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👩🏽🔧🙆,按照《意见》的规定,对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且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,通过试点💇🏽♂️,逐步按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🚶。
四、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慈善组织注销时,应当要求慈善组织按照《慈善法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🧑🏿🦱,处置清算后剩余财产。清算结束后,再依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🅰️🏊🏻。
五🦹🏿、登记管理机关对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,应当发给或者换发标明“慈善组织”属性的登记证书,由我部统一制定印制标准(附件2💁🏽♀️、3、4)🙋🏿♂️。
六👟🤱🏼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分为正、副本𓀐,由我部统一制定印制标准(附件5)。
七🧯、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进展情况🕺🏿👎🏻,我部统一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登记证书印制标准(附件6)。
八、内蒙古、西藏、新疆等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自行印制证书的自治区,可按照本通知五👳🏽、六、七条规定的印制标准进行相应调整。
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抓好落实,确保慈善组织登记、认定以及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工作稳妥有序开展,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。
